
甲公司、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丙公司建设某项目需要,三方签订《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》,但丙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货款,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货款99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进入执行阶段后,因被执行人丙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执行陷入僵局。雨湖区人民法院组织专业会议讨论分析,从被执行人丙公司管理架构来看,其项目部资金很有可能在总部的财务公司负责监管,遂迅速派人不远千里前往北京。
经查明,丙公司项目部在北京总部的财务公司账户里有925万余元,且属于被执行人丙公司名下的财产,雨湖区人民法院立即将丙公司项目部账户资金925万余元予以扣划。现该案大部分执行案款已执行到位,申请执行人高度赞许法院执行效率。
近年来,雨湖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,及时查实财产线索,努力将权利保障体现在公正的生效裁判里,更彰显在切实的执行中,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责编:易阳思
来源:雨湖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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